名片本是个私人的物品,可随心所欲设计,只要头衔真实,都能印在名片上。但律师的名片也可以这样随意印制吗?是否所有真实的社会职务都可以写进律师名片?事实上,答案是否定的,律师名片的内容是有严格规定的。
依法具有执业资格、并已按照规定通过当年度年检注册的律师,可以印发名片、简介等其他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者视听资料,进行业务推广。但早在2002年3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(修订)》第44条就规定,律师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、学历、非律师业职称、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,该规定对所有律师会员都有约束作用。2003年3月15日,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《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》。《守则》第9条对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的内容有更加明确的规定,律师名片可写本人姓名、身份、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、执业证书号码和联系方式,也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,比如主任、副主任,合伙人等,但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,不得编印在包含有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。
有法学界专家认为,律师行业比较特殊,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宣传推广作出明确规定,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律师行业公平竞争的纯净环境,杜绝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。但现在问题是,律师需要通过名片宣传推广争揽业务,社会头衔又可能使普通人产生认同感,而相关规定又是基于公平竞争作出限制。那么,是继续对违规现象不闻不问,还是该修改一下相关规定呢?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,广东省将统一对执业律师的名片制作提出要求。 这几项要求包括:
律师名片除应有律师事务所名称、律师姓名、联系电话和律师执业证书号等内容外,还须有律师执业所在设区市司法局或广东省司法厅的举报投诉电话;名片上不得有律师经历、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,以及与执业无关的其他内容。新规定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,对违规使用名片的行为,一经发现,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